商标申请注册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8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其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申请商标注册须提交下列文件
- 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 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 商标图样5份,若指定颜色则需彩色图样5份,黑白图样1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3条);
- 国内申请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4条);
提供给我方文件
- 申请人名称、地址、商品/服务的国际分类、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清单的项目。
- 商标图样。
- 有申请人公章/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2份。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2份。
- 商标注册境外申请人除提供其英文名称、地址外还应附中文译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
- 优先权证明文件,含有申请日、申请号,由商标首次申请国有关主管机关出具(也可在申请后三个月内递交)。(商标法第24条规定)
获得商标注册所需时间和商标注册期
- 商标补证期限,修正期限为15天,异议答辩期限为30天,商标争议期限为1年。
- 从提出注册申请到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核准注册,时间大约为15-18个月左右。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就申请文件以及商标提出修改补正要求,则时间会长一些。
- 一旦商标被核准注册,则注册有效期为10年(商标法第37条)
官方规费:RMB1000.00
法律适用
- 《商标法》第10条:下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 《商标法》第11条:下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气质、徽记相同或近似的,但经该国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不良影响的。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缺乏显著特征的。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 《商标法》第18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 《商标法》第19条: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 《商标法》第20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 《商标法》第21条: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 《商标法》第22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 《商标法》第24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 《商标法》第25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 《商标法》第26条: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其他注意事项
- 大类申请小类保护原则,即在一大类中某小类申请一个项目,商标局保护其全小类权利。
- 商标申请书、委托书的章戳、申请人名称必须与身份证名一致。
- 商标注册申请每一商标每类商品或服务提交一份申请,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应当依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务国际分类表》所列的具体、规范名称填写(商标法第20、21条)。
- 申请书和委托书所填各项不得随意改动;如确需改动的,应当在改动之处加盖代理人或申请人章戳,或由修改人签名。
- 申请注册商标为外文或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
- 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商标法第9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