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与资源 > 最新动态
返回列表页
上海国际广告节开幕在即 汉之光华解读广告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来源:汉之光华    发布时间:2018-03-30 16:37    点击量:2188

分享到: | | |

过剩经济时代,同质化竞争加剧,消费者有了非常大的选择余地。对企业来说,竞争中突围,为产品宣传造势是吸引消费者注意力的直接方法,广告行业也因此蓬勃发展。为促进行业交流,首届上海国际广告节应运而生,为勇于开拓创新、具有引领性的优秀本土广告企业和科创团队搭建世界级的展示舞台,促进上海乃至中国文创产业的高速发展。

广告在销售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毋庸置疑,但是随着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广告也开始遭人诟病。回顾近年来的广告宣传案例,不少企业和品牌靠着广告宣传迅速抢滩市场份额,广告宣传达到了令消费者不关心产品,而仅凭感觉选择的地步。优秀的广告像钉子一样深深打进了消费者的心智,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而粗糙的广告往往没有起到宣传的作用,还适得其反降低了企业的美誉度。

红海激战,广告当仁不让成了企业制胜市场的武器。正因如此,使一件广告内容保持与实际一样真实是很困难的,因为广告策划人员会企图夸大一件产品或服务的效益。跨过很窄的界限把简单的宣传从误导、欺骗或完全错误的广告宣传中区分出来是不容易的。因此,制作一个无风险的致胜广告,经常变成一种挑战,如同创立无风险的致胜产品和服务一样。

为了避免出现侵权行为,广告策划人员应事先做好侵权防范工作。在这次广告节开幕之际,展会唯一指定知识产权服务商“汉之光华”梳理了一些容易发生侵权的要点以及注意事项,希望参展单位以及广告行业从业者能引以为戒。

一、广告不能侵犯肖像权与表演者权

现代广告中大量使用人物肖像或者表演形象,特别是公众人物肖像。在这种情况下,广告公司应事先与肖像权人或演员(或表演单位)达成协议,约定好肖像使用的范围、时间、形式、费用等,并形成正式的协议。另外还需注意的是,使用动漫形式的人物肖像,也是属于一种侵权行为,也应事先获得肖像权人许可。

二、广告不能侵犯他人著作权

广告中通常会使用一些图片、字体、声音等素材,许多广告因为未经许可使用了有著作权的素材,导致广告侵权。因此在广告制作过程中,应购买商业素材库中的素材,或者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协议,才能最大程度避免侵权。

三、广告不能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广告中的图案设计有可能已有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广告的商品与该商标属于同一门类时,可能会侵犯他人商标权。另外广告中使用的一些广告语也有可能已经被他人注册了商标,当广告的商品属于同一门类,该广告也有可能侵犯他人在先的商标权。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可以跨类保护,因此广告商品虽然与驰名商标并不属于同一类别,仍然有可能构成侵权。

广告中的图案或者整体设计还有可能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此对于重要广告,事先的外观设计侵权检索避免侵权的有效办法。如果在侵权发生后,再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广告方通常会付出较大的代价。

最后,展会唯一知识产权服务商汉之光华想提醒大家,广告中使用素材和肖像时,应事先与著作权人订立书面的许可协议,对许可的条件作出详细的约定。被许可人应遵循许可协议,超时间或者跨范围的使用仍然会构成侵权。

3000年前第一支广告诞生至今,跨越千年变迁,广告已经有了非常多元的展现形式。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让广告更新颖生动,也产生了新的潜在问题,因为广告内容可以通过它们容易和快速地组合,重新塑造并向全世界传播,更容易构成侵权。综合性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汉之光华具有一百四十余名不同技术领域和专业背景的律师、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专利数据 分析专家所构成的一个多元化的服务团队,帮助客户与时俱进地维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