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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产法院宣判案件分析 | 职务发明的权属该如何判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09 13:23    点击量: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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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日,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18件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本次集中宣判以“知识产权与健康中国”为主题,所涉案件含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等领域,意在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创新发展。

三生国健公司与麦济公司职务发明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也位列其中。汉之光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作为三生国健公司的代理人,紧紧抓住职务发明申请权权属认定的关键点,经过充分举证和严密论证,最终为三生国健公司赢得了胜诉的结果,捍卫了公司对职务发明的权利。 

【案件分析】职务发明的权属该如何判定? 

案件代理机构:汉之光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代理律师:孙莹

专利代理师:许亦琳 

原告三生国健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单克隆抗体生物制药及抗体药物应用研究与工艺开发的中外合资企业。被告麦济公司申请了名称为“抗人白细胞介素-4受体a单克隆抗体、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的发明专利,发明人为被告张某某、党某、朱某某。该三发明人曾任职于原告公司,且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方案与原告公司的研发项目“IL-4R”相关。原告认为该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其所有,遂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被告麦济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抗体序列由案外人郭某某在入职原告公司前研发,属于郭某某的个人技术成果,且被告已与郭某某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取得涉案专利抗体序列。因此被告对该发明具有合法来源,并在该抗体序列基础上研发形成了涉案专利技术成果。

原告代理律师孙莹和专利代理师许亦琳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全面搜集、细致分析、审慎论证后,认为该项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其申请权应当归属原告。首先,该项发明属于与三位发明人及案外人郭某在原告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告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三位发明人及案外人郭某曾经在原告公司任职,并且其邮件往来及实验记录本可以证明四人参与了公司研发项目“IL-4R”。其次,该项发明亦属于主要利用原告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三位发明人完成发明的时间、所涉及的制备方法及实验数据均可以证明该发明专利与原告的IL-4R项目有关。最后,原告与三位发明人及案外人郭某之间签订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任职期间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原告所有。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意见。,认为张某某、朱某某、党某系涉案专利申请文件列明的发明人,被告主张涉案专利序列受让于郭某某,故张某某、朱某某、党某、郭某某与涉案专利技术均存在关联,该四人均系原告前员工,四人从原告处的离职时间距涉案专利申请均未超过一年。张某某、朱某某、党某、郭某某在原告处从事了技术研发工作,其中涉及IL-4R抗体的研发,该抗体系用于治疗哮喘的人源化单克隆抗体。结合在案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涉案专利技术与原告的IL-4R项目均属抗体领域,旨在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所涉及的制备方法类似,甚至部分实验数据也基本相同,故应认定涉案专利技术与张某某、党某、朱某某、郭某某在原告处的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相关性。 

涉案专利技术系被告张某某、党某、朱某某和案外人郭某某在与原告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且与其在原告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系职务发明。据此,上海知产法院判决确认名称为“抗人白细胞介素-4受体a单克隆抗体、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原告三生国健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