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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经典案例二十三:行政力量、实时监测——善于利用各监管单位投诉机制监测打击字号侵权行为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22 16:59    点击量: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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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有客户反馈苏州存续一家名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侵权人),并询问我司商标代理人其是否为我司关联公司或分所。该司的设立与我司存在业务的竞合,导致新老客户产生混淆,对我司经营构成重大影响,因此我司采取了多方面的措施进行维权,我司决定通过多种途径对其字号、商标采取维权措施。至此,我司开始长达三年的字号权、商标权确权抗争。

我国商标和工商管理均采取了行政注册公示制度,因此如以上背景所示,但凡产生侵权行为,正当权利人往往可以从知识产权部门和市场监督部门两方了解到侵权者的诸多细节情况,并分析优先以哪一种途径作为主要的投诉方式。

从法律规范来看,我司在2013年曾于苏州市姑苏区设立分所,名称为“上海光华专利事务所(苏州分所)”,而侵权人公司注册在后,能获得与我司同名的字号本身就存在值得商榷之处。同时,该公司没有注册含有行政区划的名称,也存在名称不规范的情况。且上海与苏州的地缘关系极为接近,结合我司曾经在苏州开设分所的经营历史综合来看,造成了老客户的混淆,更埋下了致使新客户外流的隐患。比起证明商标的不当代理行为,举报基础更坚固的无疑是以上涉嫌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的字号问题。另外,根据长期以来的办理经验,我们认为市场监督部门监控权限更广泛、响应速度更效率。

因此综合研判后,我司优先以向当地市监部门投诉作为初步的行政事务维权方案。但为了维持权利追溯的时效性,对知识产权部门的投诉也必须同步提出。

在行政投诉中,首先需要明确侵权行为的类型,而本案中其不正当竞争涉及行为类型为:(1)在不同地域注册的相同字号名称,在相同的市场经营范围内提供相同或近似的服务,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导致客户混淆。

其次,确认投诉主体及管辖权确认。本案中,我司作为字号权人、商标正当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作为明确的利益损失方,向市监局、商标局等有关机构提出有关投诉。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管辖。结合本案中侵权人侵权发生地为苏州市姑苏区,且其企业设立地为苏州,侵权人的字号不规范、代理事务存在不正当性质行为等问题,我司向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举报函,联系方式主要通过网络搜索和电话咨询获得。

在举报信中,我司主要提出的诉求为:申请要求侵权人更改字号,另外指出侵权人的不当代理行为,也要求其停止侵害我司商标商誉。

从反馈结果来看,区一级市监局主要对要求更改字号能够做出权限内的回应和指导:20191128日,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司邮寄回函,表示侵权人由原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因此名称争议不属于姑苏区市监局管辖,应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申请。

这一结果成为我司提出后续投诉的主要抓手。以该文件为附件,我司紧接着于2020年第二次提出举报,并集中于论证侵权人的字号违规问题。我们提出,侵权人注册时间晚于我司苏州分所成立时间,本身没有专利代理资格却以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名称,不应当满足在国家市监总局登记成立企业的资格。我们将该举报信向国家市监总局发送。

不久,我司收到了市监总局来电,在电话中办事员明确给出判断:侵权人在申请字号时,应当是有意为了避免在当地无法获得相同字号的授权,因此才通过无行政区域管辖的国家市监总局名称登记系统进行了审核注册。而其申请注册后的经营业务确实对光华所造成了利益冲突,属于不正当竞争。但不正当竞争的实际管理单位仍是当地部门,因此国家市监总局最终指引我司仍向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不正当竞争科提出举报。我司根据指引提出举报,但并未获得实质进展。

从以上三次举报及结果可知,在字号名称规范方面,暂时无法请求市监部门取得更进一步的措施。2021年6月,我司再次向国家市场监督总局提出举报,这次将被诉行为的范畴集中于侵权人不正当代理行为上。我司明确向总局要求:调查侵权人,禁止其不正当竞争的代理行为。经过国家市监总局的分派,姑苏区市监局仍然作为承办人员接手本案,并在调查后致电我司,回复称:(1)侵权人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姑苏区市监局仍然无权注销或要求更改侵权人企业字号;(2)承办人员已对侵权人进行了现场调查,目前该公司已经因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地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实际案件中若侵权人实质并没有做出积极的经营行为,其商标侵权后果就比较低,对商标权人影响有限。但侵权人毕竟切实从事知识产权代理活动,甚至其代理抢注的商标中就有我司客户持有的商标。在侵权人动作频繁的情况下,其必然应有经营地址和一定人数的办事人员以运作公司日常事务。经过我司2019-2021之间的举报活动,该公司的经营受到一定影响,内部管理想来出现问题。结合其2021年其经营地址无法联系,实际成为了一家不能运作的企业,进入经营异常名录后自然也无法完成各种对公业务。至此,我司的行政途径维权活动暂告一段落。

而在后期的持续关注中2022年我司发现侵权人发生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新增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自然人股东与原股东之一同姓。同时,侵权人已不再显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我司经过研讨合理怀疑该公司存在新的经营企图。那么,侵权人公司显然仍在以公司名义使用与我司雷同的字号开展业务活动,其与我司形成的混淆并导致客户误认的情况仍未消除,为此,我司积极响应,立刻于2022年10月向原先将侵权人加入异常名录的姑苏区市监局投诉,要求其继续调查侵权人。但这次,姑苏区市监局于2023年初回函,确认该公司正在正常经营,经过访谈和现场调查,未见其存在不正当代理情况。同时由于苏州内部的行政权限重划,当地的企业登记业务已划至姑苏区行政审批局管理,建议我司向行政审批局咨询具体业务。我司出于穷尽该举报途径的考虑,之后仍向行政审批局提出投诉。但并未获得更令人满意的举报结果。

2023年3月20日,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提出投诉,对象主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法律处、商标局备案科和知识产权局信访办三方,以尽力确保知识产权方面能够切实收到投诉。

在投诉举报函中,我司以《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10条为投诉依据:“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不得采取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手段,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力图阻断侵权人备案通过。

另一方面,我们也没有完全放弃市场监督方面的投诉。仍然根据上述规定的第23条:“商标代理机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商标代理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虽然市场监督方面的违法失信名单原则上不应通过知识产权局处理,但我司仍然据此向主管单位主张侵权人的上述违法代理行为损害了各知名商标、品牌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应当被给予严肃处理。

随后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办的反馈,我司最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提出举报。并在举报过程中,收到了侵权人已经登记破产清算的消息。至此,本次维权获得成功。

综上,行政投诉的虽然回馈效果更高,但是往往需要耐心和灵活性,持续的监测和及时有效的措施采取,是行政投诉中至关重要的两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