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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行业通用词的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解析

来源:光华所商标部    发布时间:2026-09-30 15:12    点击量: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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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真正考验代理机构专业能力的,并不是简单指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长得不一样”,而是如何准确识别审查争议焦点,并从商标构成、行业属性、实际使用、市场认知等多个维度建立完整、具有说服力的复审逻辑。

本期,我们来复盘一件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微盛CRM”商标驳回复审案,看看我们是如何帮助客户拿下初审公告的!

一、案件背景:申请商标因多件“CRM”商标被驳回

在注册申请审查阶段,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微盛CRM”与CRMPRO、CRM鸿蒙、飞书CRM、35CRM等9件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故予以驳回。

二、复审关键:多角度论述

1、寻找引证商标与差异点

光华所将申请商标与9个引证商标进行详细比对后发现,虽然各商标均包含字母“CRM”,但申请商标“微盛CRM”与各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呼叫方式以及文字构成等方面明显不同。

2、明确“CRM”为行业通用词汇

在软件及互联网行业领域,CRM是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客户关系管理)缩写,属于通用的行业术语,缺乏商标显著性。

3、业务强关联

光华所对申请商标的使用目的进行论证,明确指出申请人的主营业务正是围绕CRM系统而展开。申请商标的标识构成与实际业务内容相互呼应,在申请人的精心经营下,相关公众看到申请商标时就能想到申请人提供的优质服务。

4、知名度背书

当“CRM”作为行业通用词出现在商标中时,相关公众会将其视为对服务内容的直接描述,而非识别服务来源的显著性标识。因此,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应当是“微盛”,而非“CRM”。

立足于以上核心逻辑,光华所协助申请人收集了大量的商标使用宣传资料以及行业内的知名度证明、所获荣誉。

三、最终裁决:申请商标予以初审公告

商标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存在明显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加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上述裁决结果说明,光华所的专业判断与充分论述,为复审主张获得支持起到了关键性的支撑作用。

四、代理心得

本案再次证明商标驳回并非绝境。即使面对复杂的驳回理由,专业的代理机构能够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扎实的证据组织,找到破局的关键点。

如果您的商标也遭遇了驳回,或者在注册过程中遇到疑难杂症,欢迎随时联系我们。让我们用专业能力为您的品牌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