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专利代理业务(欧美)的详细信息,您可以咨询美欧部经理:  郭婧婧     021-51096606-852     gjj@iprtop.com  
涉外专利代理业务(日本)的详细信息,您可以咨询日韩部经理:  梁海莲     021-51096606-805     lhl@iprtop.com  

美国专利申请

美国专利包括发明、外观设计和植物新品种三种类型。申请语言为英语。

美国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分别自注册日起第三年半、七年半及十一年半缴纳维持费。保护范围涉及组合物或者使用该组合物的方法的专利,其有效期可以延长,最多可以延长5年。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自注册日起十四年。公开后于半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

植物新品种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分别自注册日起第三年半、七年半及十一年半缴纳维持费。

1. 在先申请是发明及实用新型的,申请途径有巴黎公约途径和PCT途径。

1)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美国专利:

在中国申请后,在第一在先专利申请日(即优先权日)起 12个月届满前向美国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可以享受优先权的待遇,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注意:在提交美国专利申请之前需要请求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保密审查。

申请所需文件及信息:

(1)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

(2)申请信息:申请人及发明人中英文名称/姓名、地址及邮编,申请国家,联系人等;

(3)优先权信息

(4)委托书;

2) PCT途径申请美国专利:

PCT是《专利合作条约》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申请的国际条约。根据PCT的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申请,指定向全球几乎所有国家申请专利,即在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申请,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美国知识产权局提出进入申请。

申请所需文件:

(1)PCT公开文件;

(2)国际检索报告;

(3)PCT阶段的修改文件(如有);

(4)委托书。

2.在先申请是外观设计的,申请途径有巴黎公约途径和直接向美国提出申请途径。

巴黎公约途径:在中国申请后,在第一在先专利申请日(即优先权日)起6个月届满前向美国工业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专利申请时,可以享受优先权的待遇,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需要准备的材料及提供的信息:

(1)申请信息:申请人及发明人中英文名称/姓名、地址及邮编,申请国家,联系人等;

(2)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3)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4)优先权信息。

对于外观设计申请,也可以不申请中国外观,直接提交美国外观申请,不需要经过保密审查。

美国专利审查采用审查制,并采行先申请原则并且专利申请案于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

由发明人或其授权之人提交申请 ;USPTO受理部门接收,确定收到日并给出申请号;由申请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并确定申请日,完成文件处理和数据采集,同时由权利转让部门处理涉及权利转让事务; 分类; 按分类号将申请分配到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流程主要包括:1)形式审查和检索2)实质审查3)申请人答复4)再次审查5)作出最终决定等内容 。对决定不服的可向专利申诉和抵触委员会提出上诉。

普通发明案件审查周期一般在1.5-2.5年左右,对于有在先授权结果的同族专利情况下,可以通过PPH(专利审查高速公路)来请求加快,这种情况下3-9个月可以获得授权。

1、自然人;

2、公司员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此概念包括其具有控股关系或持有表决权股数超过50%的公司的相关人数;

3、学术或研究性非盈利组织,例如:大学以及高校等,但是排除与政府相关单位;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官费减免50%。

4. 微实体申请人:具备微实体资格的申请人除了必须满足上述小规模实体的条件之外,还需要:1)上一年总收入低于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公布的收入标准,且先前提出的美国专利申请不得多于4件;或者2)已经签署协议或者有义务将发明转让、许可给美国高等教育机构的申请人。微实体资格也同时需要遵守相关对小实体资格的要求,即对小实体资格在转让、许可等方面的限制也同样适用于微实体资格。

对于微实体申请人,可以申请官费减免75%。

1、申请人所知道的所有相关前案技术资料必须提供给美国专利局(简称IDS)。

2、公开后于1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宽限期,Grace Period)。

3、临时专利申请案(获得优先权)

USPTO允许申请人提出书面专利说明书,即可获得专利申请日,临时申请将不会受到实质审查,如果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没有将临时申请案转为正式申请案,临时申请案将被视为放弃,并公开,申请人允许将“专利申请中(Patent Pending)”用于临时申请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适用于临时申请案。

4、接续申请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技术方案不变,保护范围修改)

就原申请案为基础母案,在不修改发明实质内容的原则下,修改专利保护范围而提出的申请案,通常应在最后核驳审定后,而原申请案未被放弃之前,通过修改专利权利要求书,而不修改专利说明书的情况下,争取专利的核准,并保留原案的申请日。

5、部分接续申请案(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类似于国内的部分优先权规定)

当原申请需要加入新的实质性内容,应以原申请案为基础,在原申请案未放弃之前,可以申请部分连续案,与原案相同的部分,申请日与原案相同,新加入的部分,为新的连续案的申请日。

6、美国专利新颖性特别规定 :如果一个发明在美国或其它国家已取得专利或已公开于出版刊物,或在美国已公开使用或销售超出一年(通常这一年叫Grace Time),该发明即尚失新颖性;反之,若未超出一年,则仍具有申请专利的新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