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光华所商标部 发布时间:2026-06-26 09:25 点击量:106
上海美加净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加净”)是“中华”牙膏品牌的所有人,持有第100079号等多件“中华”商标在第3类“牙膏”等商品上的专用权。美加净以普通许可方式将上述商标授权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使用,由联合利华负责“中华”牙膏的生产和销售,而商标权始终归属美加净。
为完善品牌防御体系,美加净于2020年和2021年先后提交五件“中华/中華”商标注册申请,均指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等商品上。其中,有两件均为繁体“中華”的文字商标,审查结果截然相反。
核心法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案件一:第49361636号“
”商标(2020年申请)——驳回复审予以通过,异议认定不予注册
该商标在驳回复审阶段,审查员认为其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均与第100079号在先商标“
”没有较大差别,认定在先商誉可以延续,不属于禁用情形,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然而公告期内,案外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提出异议。异议审查阶段对绝对禁用条款的适用标准更为严格:审查员认为“中華”即为我国国家名称简称,无论是否持有在先商标,新申请本身仍属禁用标志,在先注册不能成为新申请获准的当然理由。最终,该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二:第55662434号“
”商标(2021年申请)——驳回复审不予通过
该商标在实质审查阶段即被商标局以“构成我国国名简称”为由予以驳回。申请人美加净提起复审,主张新申请可以延续在先商标的商业信誉。
商标局复审认为:虽然申请商标也是“中華”二字,但字体、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与第100079号商标完全不同,无法让消费者产生同一来源的联想,因此商业信誉不能延续,在此基础上,该标志明确触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最终在复审阶段即被驳回。
案例启示:
同为“中華”商标,申请主体均为商标权人上海美加净日化有限公司,结果却大相径庭。表面上看,第49361636号“
”商标则因外观基本一致而获准初步审定;第55662434号“
”商标因字体差异大而不被允许延续在先商誉。
但两件商标复审结果的反差,也与审查趋势的变化有关——商标审查对涉及国家名称等禁用条款的标志日趋严格,对“与在先商标基本一致”的判断标准也更为审慎。第55662434号商标除了字体本身与基础商标存在明显差异外,也恰逢审查尺度收紧的背景,最终在复审阶段就被驳回申请。
更具警示意义的是,即使第49361636号商标通过了复审并进入初审公告阶段,但在异议程序中绝对禁用条款仍被独立、严格地适用,最终未能逃脱不予注册的结局。这也说明,对于涉及国家名称等绝对禁用标志,即使拥有历史悠久的基础商标,新申请仍存在极大法律风险。商标审查对禁用条款的适用已形成“零容忍”态势,品牌布局应立足于前瞻性规划,在合规框架内系统构建商标防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