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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偶氮染料”案看专利侵权赔偿计算期间:企业维权不可忽视的程序要点

来源:光知华律所    发布时间:2026-07-17 14:22    点击量: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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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最高法知民终111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就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期间的确定问题作出了清晰且具有实操意义的认定。这一案例对企业的专利维权策略,特别是如何在不同诉讼阶段有效主张赔偿期间,提供了重要指引。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损害赔偿计算期间如何确定,值得每一家拥有专利资产的企业高度关注。

一、赔偿计算期间以权利人明确请求为原则

本案中,瑞士某公司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期间自2007年前案起诉次日持续至2019年本案一审判决作出之日,跨度长达十二年。但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全盘接受该主张,而是明确指出:损害赔偿的计算期间原则上以专利权利人的请求为准。 权利人基于起诉前发现的侵权事实提起诉讼并明确赔偿数额,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就诉讼期间持续发生的侵权行为补充提出赔偿请求,法院原则上不再审理该期间的赔偿问题。

这意味着,法院不会主动为权利人“兜底”计算所有可能的侵权期间,权利人必须在诉讼中明确划定主张的时间范围,并在新事实出现时及时向法院提出补充请求,否则可能丧失就该期间损害获得救济的机会。

二、前案判决不当然覆盖前案诉讼期间的持续侵权

本案一个极易被忽视的细节是:瑞士某公司曾于2007年就同一专利提起前案诉讼并胜诉,前案判决认定侵权成立。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前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仅针对前案起诉前已查明的侵权事实,并不自动涵盖前案审理期间(2007年至2013年)可能发生的持续侵权行为。因为前案中瑞士某公司并未就该期间持续侵权提出独立的赔偿请求,前案判决亦未就该期间事实作出认定。

这对企业的警示非常直接:胜诉判决仅解决“过去已查明”的侵权损失,不解决“诉讼进行中仍在发生”的侵权损失。 如果侵权人并未停止生产销售,权利人必须在新发现侵权事实后及时固定证据,并通过增加诉讼请求或另行起诉的方式主张该期间的损害赔偿,而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前案判决已经“一揽子”覆盖了所有损失。

三、持续侵权与妨碍举证将加重赔偿数额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重新确定赔偿数额时,重点考量了两个加重因素:一是三关联公司在前案判决认定侵权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二是在本案诉讼中拒不提供完整财务账册及电子账册密码,构成妨碍举证。基于这两点,法院在已查明的前两年销售收入4729万余元基础上,结合持续侵权时间和妨碍情节,将一审酌定的1400万元赔偿额提升至1900万元。

这一裁判思路释放出明确信号:侵权人的非诚信行为,包括判后继续侵权和诉讼中不配合举证,将直接导致赔偿数额的显著提高。 企业维权过程中,应当积极向法院举证侵权人的持续侵权事实和妨碍举证行为,以争取更有利的赔偿结果。

四、对企业维权实务的几点建议

第一,起诉时务必明确赔偿计算期间。权利人应在起诉状中清晰界定主张的侵权损害赔偿期间,并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对诉讼期间持续发生的侵权行为及时提出补充主张,避免因请求不明确而丧失相应期间的赔偿机会。

第二,持续性侵权须及时固定证据并追加主张。对于诉讼期间发现的新的侵权事实,应及时通过公证取证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向法院明确提出将该期间纳入赔偿范围的请求。

第三,重视前案与后案的衔接安排。如已就同一专利提起过诉讼,应审慎评估前案判决的赔偿范围是否涵盖了后续持续侵权行为,避免因认识偏差而遗漏对后续侵权的追偿。

第四,善用举证妨碍规则。 如遇侵权人拒不提供财务账册等妨碍举证行为,应及时向法院主张适用相关规则,争取在赔偿数额认定上的有利地位。

专利侵权诉讼是一场证据与策略的较量。赔偿计算期间的确定看似程序性问题,实则直接影响权利人能否获得充分救济。希望本案的裁判要旨能为企业的专利维权策略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内容基于公开裁判文书,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