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26-08-31 09:24 点击量:252
【引言】近年来,光华所在商标代理实务中注意到,以“甄选”“臻选”“珍选”“严选”“精选”等含“挑选”“优选”含义的词汇的申请商标的咨询显著增多。借此,光华所梳理了商标局近期公开的6份驳回复审决定书,为申请人提供参考与预警。
一、审查的核心依据
这几份决定书的主要审查依据为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与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可以通过长期使用取得后天显著性的情形不同,申请商标一旦被认定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和服务的品质产生误认,申请人不得以“经使用已取得显著性”或“声明放弃专用权”等理由消除该驳回障碍。
审查实践中,商标局通常认为,这类词用在广告、为他人采购、商业管理等第35类服务上,直接传递出“经严格挑选、品质优良” 的暗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质量产生超出客观实际的期待,从而落入该条款规制范围。
二、典型案例梳理
(一)含“甄选”“珍选”
在“悠简甄选”(第83100036号)、“悠简珍选”(第85396822号)、“诚兴甄选”(第87207761号)等案中,审查员均认定标志含“甄选”或“珍选”,指定第35类服务易使公众误认品质,构成第十条一款第(七)项,均予驳回。
(二)含“严选”
“都市丽人严选及图”(第85402054号)的申请人在驳回复审中引证多件含“严选”的在先注册商标,主张应遵循审查一致性;“抖音安心严选”(第86419201号)的申请人主张其标志为臆造词、不致误认。两案审查结论均未采纳申请人的抗辩理由,认为“严选”同样易引发品质误认,且他案注册与本案事实不同,不能成为当然依据,申请商标均予驳回。
(三)含“精选”
比较特别的是“老于精选”(第83358166号):它未以品质误认为由驳回,只是因为有近似商标(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仅在“儿童保姆工作安排服务”上驳回,其余服务初步审定。可见“精选”较“甄选”“严选”更具可注册空间,但仍须通过近似审查。
三、常见抗辩为何难以成立
综合各决定书,申请人的抗辩理由均未获得支持:
· “其他类似商标已注册,应遵循审查一致”——审查机关明确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他案不能作为本案获准的当然依据;
· “经使用已具知名度”——第十条一款第(七)项属于绝对禁用条款,使用行为本身并不能使标志具备可注册性,且提交证据多被认为不足以支持主张;
· “标志为臆造词”或“系在先商标延续注册”——审查更关注标志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客观含义与误导可能性,而非主观设计意图或历史渊源。
四、实务建议
· 尽量避免将上述暗示品质的词汇独作为商标核心申请,尤以第35类商业管理服务风险最高;
· 确有使用需求的,宜与具显著性的字号、图形等独创要素组合,并突出显著部分以降低误认概率;
· 申请前一定先做专业近似检索和类别评估,规避第十条一款第(七)项及第三十条的双重风险;
· 如已收到驳回通知,应结合具体商品服务、标志构成及使用证据审慎评估复审可行性,必要时调整商标布局策略。
商标审查标准动态演进,个案差异亦影响结论。光华所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例,提供针对性方案。如果正打算申请“X选”类商标、或者已经收到驳回,欢迎与光华所专业代理人联系,我们将基于实务经验,为您提供务实、高效的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