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26-09-04 10:11 点击量:209
一、基本案情:
系争商标于2015年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测量装置”等商品上。2024年12月,某自然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委托光华所进行撤三答辩。
二、核心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实际使用的非规范商品能否维持核定商品的注册。
系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测量装置”等。而其实际使用商品为“色谱柱”,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
三、突破思路:
1.深度挖掘产品本质属性
根据2019年4月北京高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实际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但其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仅名称不同,本质上属于同一商品的,或是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核定商品下位概念的,可以认定构成对核定商品的使用。”
光华所从产品的定义着手,对“测量装置”与“色谱柱”的概念定义进行研判,总结得出“色谱柱”是色谱分析检测装置中实现测量的核心部件,属于“测量装置”的下位概念这一核心论点,符合以上审理标准。在理清证明目的后,光华所着手指导商标权利人收集使用证据以支撑前述论点。
2.全面梳理实际使用证据
光华所协助商标权利人梳理该商标的具体使用场景和商业文书,建立了从印有系争商标的产品照片,到载明产品用途的产品手册、包含产品介绍的网站截图,再到产品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一套完整的证据链,并在答辩理由书中充分说理,有力证明了系争商标的实际经营使用情况。
四、案件结果: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测量装置”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五、专业启示:
1.当注册商标遇到撤三时,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答辩措施。对于长期使用的商标不轻言放弃。
2.在产品手册、服务合同等对外文件中,对产品名称、功能特点、适用场景作出清晰的表述。
3.在日常业务经营过程中,对包括销售合同及发票在内的商业性使用资料妥善留存。
4.在商标注册申请布局时,根据实际使用范畴挑选合适的规范商品名称。除精准对应实际产品的商品名称以外,建议将上下位概念的商品名称同时纳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