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与资源 > 专利视点
返回列表页
商标无效宣告实务:跨类商标的近似认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9-16 09:40    点击量:136

分享到: | | |

一、基本案情: 

某餐饮公司在完善主营品牌商标布局的过程中发现他人已在关键类别将其企业字号抢注为商标,为清除该在先申请障碍,委托光华所对该抢注商标采取异议与无效宣告措施。

二、核心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注册在不同类别上的相同或近似标识是否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流动饮食供应服务”等服务上,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加奶可可饮料”、第29类“可可牛奶(以奶为主)”等商品上,前者与后二者分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不同类别。

三、突破思路:

1.明确法律依据

法律条文既是商标局审查的依据,也是申请人主张权利的依据与起点。光华所在梳理相关商标申请状态、注册时间等信息后明确,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文字,符合《商标法》第三十条适用要件,可直接据此提起无效宣告。

2.收集全面证据

在密切沟通之下,光华所为申请人提供多角度的证据收集指引,从而建立完整全面的证据链条。包括:

(1)以保存完好的委外设计资料与叙述详细的设计理念证明引证商标的独创性;

(2)以申请人在不同业务环节的品牌经营资料证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

(3)以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及涉诉情况证明其具有抢注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

3.针对性补强证据

在异议阶段,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准予注册。但申请人并未轻易放弃,继续提起无效宣告。光华所研判异议材料及决定文书,紧扣双方商标类别的密切关联性,细化两者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服务方式等方面的对比分析,并指引申请人收集提供权威机构对其品牌市场份额的分析报道,从客观数据上对原有证据进行有效补强。

四、案件结果:

经审查,商标局认定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部分文字经过艺术化设计,独创性较强,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上述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标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加奶可可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可可牛奶(以奶为主)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及服务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关联性,且综合考虑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情况,争议商标在前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因此,争议商标在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五、专业启示:

1.在商标异议与无效宣告案件中,如果引证商标知名度较高、被申请人存在明显恶意,可以通过论证跨类商品与服务之间的关联性,从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主张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商标异议失败并不意味着维权之路的终结,无效宣告是异议失败的主要的救济途径。但是否有必要继续通过无效宣告争取,应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细致研判,而不宜盲目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