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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利法律classic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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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法

从1879年开始,日本政府研究建立专利制度。1885年(明治18年),《专卖专利条例》经元老院通过并颁布实施。虽然该条例很快就为1888年(明治21年)《专利条例》)所修改,但此后专利制度便一直绵延不断,可谓是日本最初的一部专利法。专利法的发展,始终是与专利制度的国际化联系在一起的。因为近代意义的专利法都是以国内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这与日益强化的专利制度国际化趋势越来越不相适应。为此,1959年(昭和34年),日本在参考了大量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全面修改了专利法。也正因如此,很多人认为,现行专利法是从1959年专利法开始的。1978年(昭和53年),为配合已经加入的《专利国际合作条约》,日本政府一方面制定了“关于根据《专利国际合作条约》进行国际申请等的法律”,另一方面在专利法中新设立了“关于根据《专利国际合作条约》进行国际申请的特例”(第9章)。

近年来,日本对日本专利法作了多次修改,其中1993年修改的主要内容是采用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无审查登记制度,即不再对实用新型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期限由以前的10年改为6年(1994年1月1日实施)。这样一来,实际上降低了对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要求,它的可信赖度也大大降低,因而申请人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热情减弱了许多。年申请量由以前的七、八万件减少到现在的二万件左右。

1995年修改的主要内容是(1)、发明的专利权期限改为从申请日起20年(95年7月1日实施)(95年7月1日前是公告日起15年,申请日起计算不超过20年)。(2)、外国对日本的专利申请改为可以用英文文本提交,但从提交日起三个月内必须提交日文文本,日本专利法这样修改后对于以英语为母语和英文比较好的外国人来说等于能够比以前提交申请日期早三个月。当然对中国的申请人也是有利的。

1996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法取消了公告制,把以前的专利权授权前异议改为授权后异议,缩短了审批和授权的时间。这样自然非常有利于申请人,亦有利于专利技术早日得到应用。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改法对专利收费作了新规定:取消以前的印花,直接交付现金。这一点对申请人也是很有利的,它简化了交费手续,提高了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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